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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荊專稿】中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再添“硬支撐”

日期:2025-08-31 來源:紫荆 瀏覽量: 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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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馮曉青

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20253月,國務院公布並自51日起施行的《關於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規定》),是在新形勢下提高我國處理和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和水平,有效維護我國知識產權人和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增進國際知識產權合作,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的重要舉措。

涉外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重要組成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貿易進出口國,隨着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開展以及國際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妥善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有效保護中國海外知識產權利益,變得越來越重要。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的總體情況可以大致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制定和實施包含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內容的政策法規。近些年來,中國頒行了一些涉及涉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規。如2019年《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2021年《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規劃》等,都涉及相關內容。如下重點探討的《規定》則是系統規定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行政法規。

二是積極參與一系列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地區與全球性國際公約。從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發展看,其具有不斷國際化趨向。中國參加地區性與國際性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有利於推進以獨立保護和國民待遇原則為基礎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當前中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實際上是在知識產權國際化背景下推進的。近年中國推動中歐和中泰地理標誌產品互認互保就是一例。

三是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國際合作。中國一直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持良好合作關係,與近百個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建立了知識產權方面的雙邊合作關係,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建立知識產權合作關係,並簽署和實施百份以上合作文件。同時,中國還深度推動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締結。

四是建立各級各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維權中心和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分中心、海外知識產權公益服務站,支持企業和個人涉外知識產權維權。例如,今年4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發布以下信息:截至2024年底,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批復建設124家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累計設立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分中心80家,為企業提供海外維權指導,護航民營企業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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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是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圖為位於北京的國家知識產權局

《規定》對外國歧視性措施提出反制

在當前中國面臨日益複雜的國際政治經貿環境、深入推進全球知識產權治理、有效維護中國海外知識產權利益,提高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以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等政策背景下,《規定》是中國出台的一部集中規範如何預防和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行政法規。

《規定》共有18條。其中,第1條規定的是立法宗旨,即“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公民、組織依法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維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第18條規定的是其實施時間,即“自202551日起施行”。其他條文則圍繞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不同主體職責和功能、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相關行為進行。

其一,關於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與定位。這體現於《規定》第2條至第6條規定。例如,其第2條明確了國務院負責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部門以及商務主管部門在指導和服務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方面的職責;第3條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相關工作;第4條明確國務院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以及商務、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國外知識產權制度信息收集與發布、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構建以及信息查詢等方面職責。這些規定,有利於明確相關政府部門在加強涉外知識產權保護中的職責,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和作用,強化政府部門在涉外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公共服務職能。

其二,關於商事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跨境電商平台等相關組織、機構和單位在提供涉外知識產權服務以及處理和解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具體措施和做法。這方面內容體現於《規定》第7條、第8條和第10條規定。例如,《規定》第7條明確商事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為公民、組織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途徑,並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加強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仲裁工作的指導。上述規定,有利於調動不同糾紛處理組織和機構以及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積極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提高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有利於相關政府部門為加強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

其三,關於企業在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和糾紛處理中的應對措施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支持企業涉外知識產權維權的職責和措施。這方面內容體現於《規定》第9條和第11條規定。例如,其第9條規定,支持企業設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鼓勵保險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相關保險業務,降低企業維權成本。上述規定,有利於強化企業涉外知識產權管理,提高預防涉外知識產權風險的能力。

其四,關於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在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過程中應予遵循的規定。這體現於《規定》第12條和第13條規定。例如,根據其第1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應當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民事訴訟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規定辦理,不得違反中國法律規定。上述規定體現了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中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和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也凸顯了涉外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相關市場主體的私權範圍的法律事務,而且反映了知識產權這一私權保護中的公共利益乃至國家利益。

其五,關於國務院商務部門針對進口貨物等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力的規定。根據《規定》第14條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依照《對外貿易法》對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知識產權濫用以及歧視性待遇等行為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上述規定,有利於維護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有效保護知識產權並維護中國公民、組織基於知識產權的合法權益。

其六,關於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中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應對措施。這方面內容體現於《規定》第15條和第16條規定。例如,《規定》第15條對於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知識產權糾紛為藉口對中國進行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規定了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上述規定為中國組織和公民應對外國國家在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有利於維護中國公民和組織在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貿易秩序。

其七,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制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中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的規定。《規定》第17條對策作了規定,有利於防止利用知識產權糾紛危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規定》的主要內容涉及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預防、預警、有效處理,以及組織、協調和服務等方面的措施和制度,是對上述重要知識產權政策性規範的具體響應和法治化。其根本意義在於完善中國關於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法律制度,提高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和處理的法治化水平,並促進國際知識產權合作。

當然,《規定》的重要意義,還可以從制度實施的微觀層面加以理解:其為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的預防、預警和處理提供了制度性措施,有利於我國企業、組織和個人提高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確政府相關部門、組織、企業和個人等不同主體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預防、處理和解決中的職責和地位,有利於構建中國高效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防控體系,提高中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為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援助制定相關制度,有利於維護中國海外知識產權利益。此外,其針對域外國家和地區的歧視性限制措施提出的應對措施,有利於反制利用知識產權方面的不公平貿易做法,強化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鬥爭的有效性。

防患於未然應對海外被搶注商標

中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和糾紛處理政策法律規範日益完善,為高效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也應看到,當前中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和糾紛處理也面臨嚴峻挑戰。

從國際環境看,隨着技術競爭、產業競爭和其背後的知識產權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美國等西方國家企圖在高新科技和未來產業領域與我國“脫鉤斷鏈”,中國面臨國際競爭的巨大壓力。加之國際知識產權規則制定和修改的話語權總體上仍然被發達國家所把持,中國在深度推進全球知識產權治理與國際保護方面,加強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依然面臨挑戰。

從國內環境來看,儘管近些年來中國對包括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日益重視,政策法規日益完善,但也應看到企業等市場經濟主體知識產權意識總體上仍然有待提高,尤其是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和糾紛處理經驗不足。例如,過去一些企業在開展國際市場競爭時,由於未採取“兵馬未到糧草先行”策略,忽視提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布局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結果被他人“捷足先登”,失去了本應獲得的國際市場,教訓十分深刻。

基於上述事例,建議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提高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糾紛處理應對能力。其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例如,針對《規定》,制定和實施更具有可操作性配套部門規章;在知識產權單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制定與修改時,優化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和糾紛處理的制度性規範。其二,推進中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合作,建立互惠互利、開放合作的機制,強化我國在全球知識產權治理和國際保護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別是提高中國在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制定和修改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其三,推進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和糾紛處理的平台和機構建設,加強國內外知識產權信息共享和溝通,提高服務於糾紛處理的組織、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處理的能力和水平。其四,通過宣傳、培訓和典型案例發布等形式,提高中國組織和個人應對涉外知識產權糾紛風險的能力。其五,重視涉外知識產權專門人才的培養,培養一大批德才兼備的涉外知識產權高級專門人才。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知識產權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專家與調解員)

來源:紫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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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雨桐 校對:周默 監製:張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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